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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M 知识产权职务
电影《爱情公寓》“借壳”上映,因不正当竞争被判赔430万
来源: | 作者:dw-100 | 发布时间: 2022-04-24 | 40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98月,情景喜剧《爱情公寓》横空出世,收视连创新高,红遍大江南北。最好的朋友在身边,最爱的人就在对面成为很多难忘的青春回忆。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原告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原告)诉被告上海高格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合瑞影业文化有限公司、汪远(简称六被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令上述六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原告起诉称

原告根据协议享有其投资拍摄的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相关版权、商标权等全部权利。未经原告授权,六被告将爱情公寓作为影片名称并在宣传发行中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公平地占有了原告的市场优势和商业机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爱情公寓”“曾小贤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51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就《爱情公寓》 《爱情公寓2》电视剧所享有的权利系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如欲使用该剧剧名、人物设定、前后关联的剧情等相关元素,应获得原告的授权。上述电视剧制作完成后,在多家电视平台、网络平台持续播出,获得了较高的关注度及知名度,受到广大观众喜爱并积累了广泛的影响力。

爱情公寓作为该电视剧的名称,概括反映出了这一电视剧商品的题材内容、喜剧特点及剧集类型,具有识别电视剧来源的能力,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六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爱情公寓作为涉案电影的名称并进行宣传发行,主观上具有通过使用相同的名称攀附电视剧《爱情公寓》 《爱情公寓2》已有商誉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本案中电影名称及人物名称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原告关于涉案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结果

基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鉴于原告并未实际证明其经济损失或被告因电影《爱情公寓》的获利情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北京知产法院 作者 / 宋晖 王仲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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