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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M 知识产权职务
以案释法 | 丰和日丽?这样乱讲成语可不对
来源: | 作者:dw-100 | 发布时间: 2022-04-24 | 362 次浏览 | 分享到:

风和日丽?还是丰和日丽?变形的成语可以注册成商标进行使用吗?

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原告某公司申请注册的“丰和日丽”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为由,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认为,诉争商标来自原告字号,丰和日丽属于臆造词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遵循审查一致性原则,同时应当借鉴另案行政判决。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丰和日丽属于对成语风和日丽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易对公众对于相关成语的正确认知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原告提到的其他案件的处理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予注册的依据。至于原告提到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亦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予注册的当然依据。因此,被诉决定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创新正在成为全民的一个共识,而表现在商标领域,就是市场主体越来越注重品牌的建立和维护。但应当看到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人心,市场主体的大量涌现,市场竞争表现出白热化状态。为了品牌的独树一帜,市场主体越来越倾向于选择标新立异的标识作为商标,以期能在众多的竞争对手中被人熟知、熟记,进而脱颖而出。

但这种商标创新必须维持在合理的界限之内,如果突破到公共利益范畴,造成不良的社会的影响,则会因为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而被不予注册。考虑到大多数市场主体在一个商标注册成功之前往往已经开始进行推广使用,而商标注册需要必要的时间进行审查,故而如果一旦已花费了一定人力和物力进行推广宣传的商标因为突破到了公共利益范畴而不予注册,无论对市场主体本身,还是对于整个社会都是一种不必要的损失。

而对于在商标标识中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则是一种典型的突破公共利益范畴的情形。成语,是中国汉字语言词汇中一部分定型的词组或短句,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对成语的正确和规范使用,是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传承的应有之义。在一些网络段子或其他作品中,利用谐音梗变造现有成语的形式,进行成语的活学活用,因为有上下文的限制,以及其公共属性相对较弱,尚可接受,也并不需要严格的限制。但如果将这种行为用在商标标识中,则不应当被允许。例如爱屋吉屋小蹄大作这样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也同样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原因在于,文字商标标识的相对简短性是其本色,不会有任何上下文对其限制,其往往表现就是不规范使用的成语本身,且考虑到商标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如果任由不规范使用的成语用于商标标识中,易对公众对于相关成语的正确认知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影响整个传统文化的传承。故而在商标中对成语进行不规范使用,易被认定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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